1、 机动车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设区的市 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 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 三轮汽车 、 低速载货汽车 登记业务 二、办 理 依据 公安部令第 102 号 三、 实施机关 昭阳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 四、审批条件 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 机动车号牌 、 行驶证 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
2、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
3、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变更登记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
4、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 营运机动车 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 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
5、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机动车行驶证 ;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 发动机型号 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 强制性标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第(
6、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转移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
7、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 海关监管 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 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
8、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 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 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
9、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 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已 注册登记
10、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昭阳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 地址:海楼路区政府对面 交通方式:可乘 1 路、 16路、 12路、 3 路 B等公交车到移动全球通大楼下车即可。 六、申 请材料 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
11、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或者免税凭证; (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 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机动车行驶证 ; (四)属于更换
12、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 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行驶证; 5、 属于 海关监管 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13、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 机动车行驶证 ;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 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七、审批收费 注册登记 收费项目:二轮摩托车牌照费、工本费 收费标准: 55 元 转移登记 收费项目:二轮摩托车牌照费、工本费 收费标准:如不选择二轮摩托车号牌 10 元;如选择二轮摩托车号牌 5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