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 计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 (试行) 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 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 种类 幅度 1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罚款 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进的
2、 罚款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2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 或者销售 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1.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罚款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罚款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
3、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1.1 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罚款 罚款 500 元 2.2 名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罚款 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 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 种类 幅度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
4、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一)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内 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一至二个月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二至三个月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5、罚款 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罚款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罚款 (四)对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 发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对以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 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 罚款 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
6、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未对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中任意一项进行检测的 警告 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中任意一项进行检测的 警告 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元五百元以下 罚款 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3.对 1、 2 所列项目中各有 1 项以上未进行检测的 警告 罚
7、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中任意一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中二项以上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中任意一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中
8、任意二项以上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5.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项目中及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项目中各有一项以上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危害的 停业整顿 、 吊销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 生许可证 (三)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
9、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毒、保洁,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危害的 停业整顿、吊销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 理部门或者配
10、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的: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
11、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
12、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 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5.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
13、料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绝监督的 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危
14、害的 停业整顿、吊销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 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1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2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3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15、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工作的 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4 名及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 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逾期不改正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1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罚款 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2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 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罚款 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16、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3 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4 名及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罚款 处以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一)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 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罚款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罚款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17、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 停业整顿、吊销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 依据 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 种类 幅度 1 第七十 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警告 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弄虚作假的 罚款 并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七十 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18、1.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 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情节严重指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19、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3 第八十 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1.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20、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 违 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指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消其相 应的资格、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第八十 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警告、 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资格 2.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警告、 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资格 3.收受的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警告、 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资格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 依据 违法行为 自由裁
22、量权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 种类 幅度 1 第三十 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医疗机构取 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且超期在一个月以内的 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一个月以上的 罚款 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未经批准擅自变
23、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3)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4.医疗机构有下列严 重情节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罚款 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因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在十二个月内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吊销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第三十 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不超过一个月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 资质
24、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过一个月的 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两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过一个月的 罚款 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 (1)使用两名以上(不含两名)未取 罚款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以四千元以有下列 严重情节的 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吊销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 第四十 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 )建设
25、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罚款 处十万元罚款 2.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两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罚款 给予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三项以上(包含三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属情节严重 罚款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 第四十 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1.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之一的 罚款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两项的 罚款 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三项以上 (包含三项 )或有第(五)项或第(六)项情 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