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 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办事指南 BSZN-1100090000 2018 - 2 - 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和关系人需共同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未满十 八 周岁的申请人 , 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 前往港澳通行证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对于非常住户口所在地人员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 (二) 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的; (三)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
2、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 1986 178 号批准, 1986 年 12 月 2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签发部 门: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
3、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 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初审 ,昭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审核 ,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制证 签发。 四、审批条件 无审批权限。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 163 号 交通方式: 城区内乘 12 路 B、 16 路公交车至“昭通市幼儿园站”下车 ,在河边公园里面 受理地点: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 71 号。 交通方式:城区内乘 11 路公交车 六、申请材料 前往港澳通行证发 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
4、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首次申请 1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及回执 原件 纸质 1 3 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纸质 1 4 申请人的与关系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照、公众关系书、载明关系的户口本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有过婚史的需要提供离婚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纸质 1 - 3 - 5 关系人出具的同意申明书 原件 纸质 1 6 申请人与关系人所持的出入境通行证如: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来往内地通行证
5、、 原件 及 复印件 纸质 1 7 其中材料件原件为英文件的还需提交有翻译资质翻译的中文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 1、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 者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未满 18 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18 周岁以上、未满
6、60 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 60 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60 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的 18 周岁以上子女的; 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四)项中 “ 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 ” ,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项中 “ 在内地无子女 ” ,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2、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 “ 港澳关系人 ” )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7、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和询问。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 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面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面见。 3、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 民子女填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8、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 16 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 18 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
9、、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4、 本规范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 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
10、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属于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指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 者 澳 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属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4 - 属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属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属于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11、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 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 本规范第五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 者 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 者 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
12、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 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992 年 3 月 31 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7 月 31 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
13、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9 年 8 月 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申请人和关系人到场,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 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 4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 20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收费项目:
14、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17 1186 号 收费标准: 40 元 /本 缴费时间: 制证完毕后签发时 缴费 缴费方式: pos 机刷卡、微信缴费、支付宝缴费 九、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 资格 (无) 十三、 审批 流程 (无审批权限) 十四、 审批服务(只有受理权限)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0-794076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15、 (三)办理进程查询 云南警方微信公众号或昭通出入境微信公众号 (四)获取办理结果 指定地点取证或免费邮寄送达 (五)监督投诉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驻局纪检组,电话: 0870-7940650; - 5 -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延 长线 163 号,昭阳区公安局 办公大楼 724 室; 邮政编码: 657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昭通市公安局或者昭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
16、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 昭通市公安局。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北段昭通市公安局 二楼法制支队 ,联系电话:0870-2852362。邮政编码: 657000。 2.昭阳区人民政府。地点:昭阳区海楼路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 0870-2832847。邮政编码: 657000。 诉讼机关: 昭阳区人民法院,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 100 号。联系电话:( 0870) 2228995。邮政编码:657000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1 申请人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同意办理证件的函; 2、也可登陆公安
17、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网站( http:/ 下载打印。(打印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时应采用双面打印); 3、办事指南到受理窗口获取。 - 6 - 符合不予 受理情况 材料符合要求 需要补 正材料 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附件: 出入境证件、签注办理流程 照相 (提供照相纸质相片 ) 提交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初审 告知需要 补充的材料(必需在 3 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受理 申请人与关系人受理点现场照相 由受理公安机关制作相关法定材料 系统信息录入完成,核对信息现场申请人和关系人制作询问笔录 上传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核 - 7 - 等待 制证 证件获取 (受理公安机关领取) 领取证件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