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 9 月 档案工 作 规 章制 度汇编 (试 行) 华 南理工大学 档 案 工作规 章 制度 汇编 (试 行 ) 主 审 : 冯 小宁 黄 玲 王 飞 雁 张 娟娟 主 编 : 袁晓凤 林 林 朱 丽 梅 欧阳 慧 芳 顾 美 玲 参编 :瞿 楠香 胡春燕 马 燕 婷 魏 彤 彤 孙 枫 翟 鑫 王 苹 郑 茜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6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3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 22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6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31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 40 华南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46 华南理工
2、大学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规 范 55 华南理工大学党群、行政档案工作规定 66 华南理工大学教学档案工作规 定 79 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工作规 定 86 华南理工大学基建档案工作规 定 95 华南理工大学财会档案工作规定 104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档案工作规定 108 华南理工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档案工作规定 111 华南理工大学资产设备档案工作规 定 116 华南理工大学外事档案工作规定 121 华南理工大学人物档案工作规定 125 华南理工大学实物档案工作规定 129 华南理工大学声像档案工作规定 132 档案材料更改审查登记表 136 华南理工大学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137
3、 华南理工大学档案工作检查评 比规 定 146 机构调整 、 人员变动期间档案工作规定 150 档案馆安全保密制度 151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 度 15 2 档案保管制度 153 涉密档案管理制 度 154 档案利用制度 1 55 档案鉴定制度 156 档案统计制 度 15 7 档案消防安全制 度 15 8 档案工作保密守 则 159 档案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保密制 度 16 0 华南理工大学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 范 1 62 华南理工大学档案馆信息数据安全备份制度 168 华南理工大学档案馆馆 务管理规定 169 档案馆职责 173 档案馆馆长岗位职责 174 档案馆副馆长岗位职责 17
4、5 档案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制 17 6 专职档案人员职 责 177 部 门 (单位 ) 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及专职档案人员职责 178 兼职档案档案员 职 责 17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 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 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 ,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 事
5、政治、军事 、经济、科学、技术、文 化 、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 条 一切国家机关 、 武装力量 、 政党 、 社会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 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 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的原则 ,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 便 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 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 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 筹规划,组织协 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
6、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 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 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 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督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 保 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 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2 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 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 档 案馆 ,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 构,负责接收、整理、保管 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 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7、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 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 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 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 必须按照规定 , 定期向本单位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 定期向 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 条 博物馆 、 图书馆 、 纪念馆等单 位保存的文物 、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 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 条
8、 各级各类档案馆 ,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 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 档 案的利用配臵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 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 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 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 办法,由国家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 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 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 可能导致档案严重
9、损毁和不安全的,国 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 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3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 或 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 按 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 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 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 体 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 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 条 规定的档
10、案以及这些档案的 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 章 档案的利用职权和公布 第十九 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 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向 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 其他到期 不 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 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 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 简化手续, 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
11、建设 、 国 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 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 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 条 向档案馆移交 、 捐赠 、 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 对其档案享有优 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 开 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 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 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 4 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 公 布,但必须遵
12、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 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 , 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 , 有 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有 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
13、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 归 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 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 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 法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 以 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
14、五 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 由海关予以没收 , 可 以并处罚款 ; 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构成犯罪的,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二十六 条 本法实施办法 ,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第二十七 条 本法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 , 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1 号发布 , 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 批准修订, 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重新发布
15、 。 )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 称 档案法 )的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第二 条 档案法 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 属于国家所 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 确 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 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 、 二 、 三级管理 , 分级的具 体标准和管理办 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 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 门经本级人民政
16、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 ,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 制度和办法。 第五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 把档案事业建设 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建立 、 健全档案机构 , 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 本 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 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 , 由人民政府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 给予 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