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Branch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深圳地区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安装工程活动的企业、教育科研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 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的、 深圳建筑业协会管理下的非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方针政策, 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规范企业行为,加
2、强行业自律,促进深圳市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 和文明施工 的推进工作, 遵守深圳建筑业协会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分会 接受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建筑业协会 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 第 五 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2 号鲁班大厦23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乡和住房建设部等政府主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 和文明 施工 的方针政策;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促进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 和文明施工 科技发2 展的建议; (三)受行政主管
3、部门、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承担以下业务: 组织行业标准的编制; 组织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和执行; 组织深圳市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 和文明施工 优良工地的 评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 和文明施工 标准化的推动; 对施工企业的 安全 生产 和文明施工 技术方案提出优化的建议; 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组织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推广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的应用; (五)组织先 进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 (六)加强各省、市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对有标志性的、技术含量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参观和考察; (七)承办深圳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
4、作;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 为 团体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 本分会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 工作 办法;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建筑施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自愿申请参加。 3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本分会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 本分会 秘书处办理 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分会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分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
5、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可以优先 参加本分会举办的 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分会的技术文献资料和各项服务; (五)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本分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 维护 本 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及时反映情况;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宣传本分会的宗旨,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分会的社会影响; (七)积极参加 本 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分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交
6、回会员证书。4 会 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由分会注销会籍 ,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 三条 本分会 会员如有 违反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本分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 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三) 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开除事宜; (五)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
7、事宜; (七) 决定 工作方针、任务和 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分会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 方能生效。 第十 六 条 本分会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一年至少召开一 次。 第十 七 条 本分会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分会理事会 表决通过, 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八 条 本分会 理事会是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5 在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
8、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 九 条 本分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 二 )筹备召开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三)提名副会长人选; (四)向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 本 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 本 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 十条 本 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50
9、%,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 一 条 本分会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 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二 条 本分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三 条 本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 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 九 条第一、 二、 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6 第二十 四 条 会长 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 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五 条 本分会 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根据工作需要
10、,可随时 召开会长办公会 会议 。 特殊 情况下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六 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深圳建筑
11、业协会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出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 条 本分会会长由深圳建 筑业协会任命, 分 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 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7 (三)提出秘书长人选的聘用意见;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 (三) 向会长办公会
12、、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等 ;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日常办公室设在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三十一 条 本分会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 它 合法收入。 第 三 十 二 条 分会 会费纳入深圳建筑业协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会费按照深圳建筑业协 会会费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 收取会员会费 ,不重复收取会费 (深圳建筑业 协会会员不用缴纳本分会会费) 。 8 第 三十三 条 本分会的财务管理并入深圳建筑业协会统一管理, 并
13、按深 圳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 第 三十四 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分会 的 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 章 工作办法 的修 改程序 第 三十六 条 对 本分会 工作办法 的修 改,须经 本分会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 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
14、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三十八 条 本分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三十九 条 本分会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深圳建筑业协会 审查同意。 第 四 十条 本分会 终止前,须在深圳 建筑业协会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四十一 条 本分会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 四十二 条 本分会 终止后的剩 余财产 ,在深圳 建筑业协会的 监督下,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 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