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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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考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莆田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 2016 年度县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莆综治委 2016 9 号)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考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考评方式 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方式,严格考评 程序,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开展考评工作。采取县(区)农业部门自评自查和市农业局抽查相

2、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考评打分。 三、考评对象、办法和内容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内容细化为五项指标总分 100 分。考评打分中被扣减的分值为各县(区)减分值,考评结果为最后得分值。 (三)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仲裁能力建设情况、纠纷- 2 - 调解仲裁情况、工作检查情 况等五项指标,具体为: 1.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 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 10 分,包括 2 项内容。

3、( 1)仲裁委员会设立及聘用仲裁员情况( 3 分); ( 2)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 7 分)。 2.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 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 15 分,包括 3项内容。 ( 1)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 7 分); ( 2)配备调解员情况( 3 分); ( 3)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情况( 5 分)。 3.仲裁能力建设情况指标 。 仲裁能力建设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 30 分,包括 3 项内容。 ( 1)仲裁员培训情况( 15 分),其中仲裁员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5 分),设立仲裁员培训资金情况

4、( 5分),县(区)级农业部门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情况( 5 分); ( 2)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0 分),其中固定仲裁场所建设( 5 分),办公办案设备配套( 5 分); ( 3)仲裁规章制度建设( 5分),其中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 2分),制定仲裁工作规范( 3 分)。 4.纠纷调解仲裁情况指标。 仲裁工作开展情况指标为定量指标,满分为 30 分,包括 3 项内容。 ( 1)开展 调解仲裁法律宣传情况( 2 分); - 3 - ( 2)仲裁案件调处情况( 18 分); ( 3)仲裁工作实效( 10 分)。 5.工作检查情况指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检查合格情况,满分为 1

5、5 分,包括 3 项内容。 ( 1)填报数据真实情况( 6 分); ( 2)填报数据及时情况( 5 分); ( 3)调解仲裁卷宗归档( 4 分)。 四、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 各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开展自查自评,并于11 月 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的文件(内含每项得分的具体说明)、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 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农业局经管站。 (二)检查核实。 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结合各县(区)上报的材料,以及组织的抽查、暗访情况进行打分,形成各县(区)评分结

6、果。 (三)结果上报。 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报告及评分结果,形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报告,以市农业局文件报市综治办,同时报送省农业厅经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农业局要提高对仲裁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 事日程,加- 4 - 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考评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工作合力。 各县(区)农业局要主动向本级政府、综治办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争取将考评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认真总结仲裁考核工作的

7、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考核工作机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附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 2、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印发 - 5 - 附件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打分办法 打分依据 备注 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 10 分 仲裁委员会设立及聘用仲裁员情况 3 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 7 分。 县区仲裁委有正式批文,并聘用 20 人以上仲裁员 的 不减分; 没有的 减 3 分。 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保障的不减

8、分; 没有的 减 7 分。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设立仲裁委的,提供县政府批准文件、仲裁 员名单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的,提供相关文件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 15 分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 7分,配备调解员情况 3分,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情况 5分。 正式批准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的涉农乡镇占涉农乡镇总数的比重高于 80%不减分; 70%-80%减 1 分;60%-70%减 2 分; 50-60%减 3 分;低于 50%减 7 分。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配备 3 名以上调解员的涉农乡镇占涉农乡镇总数

9、的比重高于 80%不减分; 60%-80%减 1 分;低于 60%减 3 分。 设立村组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调解的行政村占行政村总数的比重高于 50%不减分;低于 50%减 5 分。 县区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提供乡镇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调解员名单等相关材料。设立村组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调解的,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等。 - 6 - 仲裁能力建设情况 30 分 仲裁员培训情况 15 分,其中 县区 仲裁员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5 分, 县区设立仲裁员培训资金情况5 分, 县区 级政府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情况 5 分。仲裁基础

10、设施建设情况10 分,其中固定仲裁场所建设 5 分,办公办案设备配套 5 分。仲裁规章制度建设 5 分,其中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 2 分,制定仲裁工作规范 3 分。 县区政府农业部门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减分;没有制定培训计划 或 组织实施减 5 分; 县区政府设立仲裁员培训资金 的 不减分,没有设立培训资金 的 减 5 分; 县区级政府农业部门培训仲裁员占全部仲裁员的比重高于 80%不减分, 70%-80%减 2 分, 60%-70%减 3 分,低于 60%减 5 分; 有固定仲裁场所的不减分, 没有的 减 5 分; 有必要办公办案设备的不减分, 没有的 减 5 分; 有 制定仲裁委员

11、会章程 的不减分, 没有的 减 2 分; 有 制定仲裁工作规范的不减分, 没有的 减 3 分。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固定仲裁场所指固定的仲裁庭及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必要办公办案设备指仲裁委员会专用的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开庭、取证、存档设施设备。提供仲裁员培训计划、培训通知 及图片 、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工作规范等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和仲裁场所及必要设备的照片。 - 7 - 纷调解仲裁情况 30 分 开展调解仲裁法律宣传情况2 分。仲裁案件调处情况 18分。仲裁工作实效10 分。 有开 展调解仲裁法律宣传工作的不减分,没有的减

12、2 分。 有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不减分,没有的减 18 分。 本年度县区域内未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减分,本年度县区域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减 10 分。 依据县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各县区上报情况、经核实的媒体报道、内部参阅资料、市农业局各类调研情况反映等,市农业局掌握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法律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由各 县区 在上报的考评 结果 文件中予以说明。 还须提供宣传材料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开展工作的仲裁委员会提供不少于 1 个当年调处案件的证明材料(加盖 仲裁委员会公章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重大群体性事件界定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

13、件分级标准 (试行 )规定。 工作检查情况 15 分 填报数据真实情况6 分;填报数据及时情况 5分;调解仲裁卷宗归档4 分。 根据上传证明材料和考评抽查情况,对数据和图片真实性进行打分;提供材料不准确的,减 6 分。 根据各地上报材料的时间,对填报数据及时性进行打分;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送考评材料的,不减分;超过规定期限 3 天以内的,减 3 分;超过规定期限 7 天及以上的,减 5 分。 根据上传证明材料和考评抽查情况, 对调解仲裁卷宗归档进行打分;有档案材料的仲裁委员会不减分, 没有的 减 4 分。 根据 核查 组实际 核 查和各 县区 上报文件及材料情况。 提供当年案卷目录的电子扫描件

14、或照片。 超过规定期限补充材料的,不予采纳。 - 8 - 附件 2: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仲裁机构设立情况 工作经费情况 仲裁培训情况 纠纷 调处情况 仲裁委员会设立时间 仲裁委组成人员数(人 ) 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数(人 ) 聘任仲裁员数( 人) 涉农乡镇数及成立调解委员会数(个) 配备调解员数(个) 村组数及成立调解小组数(个) 村组调解员数(人) 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或否 ) 仲裁工作经费( 万元 ) 培训人数(人 ) 参加设区市以上培训的仲裁员 (人次 ) 纠纷发生总数(件 ) 其中农民代表人数(人 ) 调处纠纷数(件

15、 ) 乡村调解数(件 ) 仲裁委受理纠纷数(件 ) 调解数(件 ) 裁决数(件 ) - 9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续) 填报单位: 基础设施情况 规章制度情况 仲裁庭面积(m2) 合议调解室面积 (m2) 案件受理室面积 (m2) 档案会商室面积 (m2) 办公桌椅(套 ) 档案密集架(个) 计算机(台 ) 打印机(台 ) 传真机(台 ) 摄像机(台 ) 照相机(台 ) 录音笔(个 ) 电子经纬仪(台 ) 仲裁车(辆 ) 是否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 是或否 ) 是否制定仲裁工作规范 (是或否 ) 填表说明: 表格中各项数据统计的时间段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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