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 自治区 蒙 中 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贯彻落实 国务院 中医药 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 2016-2030 年 ) 、科技部“十三五” 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 加快蒙中 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加强 我区蒙药材中药材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促进蒙中药科技 成 果 转化,保障 蒙 中药产业 健康 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 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宗旨是探索蒙中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区域蒙中药产业发展,为推进蒙中药产业“生产集约
2、化、技术高新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是围绕我 区蒙中 药产业 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按照“集成资源、引导示范、突出特色、提升品牌”的基本思路,建立一批特色鲜明、技术先进、产业链长、示范带动明显 的 蒙中 药材种植 示范基 地。 第四条 通过示范基地建设, 突破濒危稀缺蒙中药材繁育技术和野生 抚 育关键技术 , 创新 一批适宜我区 道 地蒙中药材 种植 的集成技术,提升 道地 蒙 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生产 水平, 示范推广 蒙 中药材 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承包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 促进
3、蒙 中药材综合 开发 利用 。 第二章 组织 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 科技厅 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 归口管理 部门, 主要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和管理。 自治区 科技厅设立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 和 咨询。 第 三章 条件及要 求 第 六 条 示范基地是 蒙中 药材 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载体,是 蒙中 药材 规范化 种植 与野生资源抚育科技提升的传播源和辐射源。要突出特色,加强 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内涵建设,将基地建设与促 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综合考虑,强化基地在 蒙中 药材种植 布局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要
4、引导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管理和成果各类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并将试验示范成熟的技术向周边辐射与推广应用。 第 七 条 示范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包括蒙中药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等,能够发挥 蒙中 药材 资源优 势,完善产业体系,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我 区蒙 中药品牌。 第 八 条 示范基地已基本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区域特色明显,对于已经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的基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认定和支持。 第 九 条 示范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示范能力,主导产业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具体
5、条件如下: (一) 示范基地建设得到所在 旗(县、区) 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 蒙中药产业是当地 优势产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三) 示范基地选择当地名优、珍稀、道 地 蒙 中药材以及优势品种 ,按照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选定和建立的种植区域 环境 生态 条件 应 符合国家药材质量标准规定。 (四) 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 大宗特色道 地蒙 中 药材 规范化 种植面积不低于 1000 亩,推广面积不低于 5000 亩;珍稀濒危药材种植面
6、积不低于 100 亩 , 野 生抚育 面积 500 亩 以上 。 (五) 示范基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与科研院所、高等 院 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并签署产学研 合作协议,同时应 有 3人以上的技术 骨干 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六) 示范基地科技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参与创办 蒙 中 药材种植 科技企业和农 牧 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 3 个以上。 (七) 示范基地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支持经 过相关部门 审定或认定的蒙中药材新品种 ;鼓励
7、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开展优势 蒙中 药材 的加工与产品开发。 (八) 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旗、县区科技 或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高效精干的服务机制。 (九) 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须是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 (十) 符合国家规定的 环保等 其他条件。 第 四 章 申报与认定 第 十 条 示范基地以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 旗 县级以上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 盟市 、 旗 县科技部门为组织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 蒙中 药材 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十 一
8、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 申报书( 附件 1), 并 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 编写 提纲 参考 附件 2)。 第十 二 条 各盟市科技局为示范基地推荐单位,依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须就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及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 三 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认定等工作。通过认定的基地,正式批准为“内蒙古自治区 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 四 条 经批准建设的示范基地,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申请单位签订 合同任务书
9、,并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 五 章 管理考核 第十 五 条 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鼓 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 六 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示范基地须向 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上报内蒙古自治区 蒙 中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十 七 条 示范基地建设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五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综合考评
10、,考评结果作为进一步支持的依据。对在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 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资格。 第 六章 附则 第十八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月 日 起实施 , 同时 废 止 内蒙 古中蒙药材 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 区 蒙中 药材种植 科技示范基地 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推 荐 单 位 (盖章) 填 报 日 期 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 二一 八 年编制 一、基础条件 二、总体目标 三、科技 示范内容 四、阶段目标 五、考核指标 六、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 八、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七、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单位: 主要参加人员: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职务 任务分工 所在单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