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2018年山 东 省海洋伏季休 渔 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20181号)、农业部“中国渔政亮剑 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 2018 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渔办 2018 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 2018 2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 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
2、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 , 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 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 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 2 -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的专项整
3、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 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 35 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 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 日 12 时。 (二)定置作业(含 鳀 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5月 1 日 12时至 8 月 20 日 12 时。 (三) 我省禁渔 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 渤海毛虾禁渔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
4、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 船渔获。 (七)为做好青岛上合组织峰会安全保障工作, 6 月 20- 3 - 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 5月 1日 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 110千瓦及以
5、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 RFID)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 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 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外省籍渔船不得 在我省港口停靠,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省籍渔船,要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政机构派员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 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
6、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县级渔政机构审批,并报市级渔政机构备案;市内跨县(市、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报市级渔政机构审 批,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审批,查验及审批于- 4 -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本地缺少修船场所及地理位置邻近等原因,东营、滨州、日照市所属渔船确需到临近的河北、江苏省跨省坞修的,参照跨市坞修渔船的管理规定执行。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 县级渔政机构开具 渔船坞修批准书 (附件 2),
7、并与船东签订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附件 3),限 3 日内到达坞修船厂 ;渔船下坞后,限 5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 渔船下坞报告书 (附件 4)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书面通知(附件 5)渔船 船籍港所在地 县级渔政机构,待其批准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县级渔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
8、舶、“绝 户网”、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省非法作业的外省籍渔船。省总队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联防联控;省总队直属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本辖区渔业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不同地区渔业执法机构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探索不同海域间交叉执法模式,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 5 -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按照要求,对 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看管。各级
9、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 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 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 集中处置, 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 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
10、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 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除按规定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6 - 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 2
11、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 6)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 5 月 1 日 12 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 、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 1 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 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 捞的,扣减其当年度 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 月 15 日 12 时前未返回 船籍港 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 3 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 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 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凡擅自
12、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 3 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 3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 补贴。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加强与公安(边防)、海警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案情会商, 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开展联动执法,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 对符合刑事追- 7 - 诉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切
13、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 。 五、责任分工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 月 30 日前,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 5 月 1 日 12 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 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 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 7)留存备查, 5月 5 日前填写 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14、汇总表(附件 8)报省总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的核实登记工作。对因制造、更新改造或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批准书的,应由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上报。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辖区内工商、公安(边防)、经信、市场、城管、海警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用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监管,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及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
15、非法- 8 - 渔获物行为。强化对 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的监管,严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流通消费环节监管,通过设立关卡等形式严查运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车辆,提高水产品市场、沿街摊点、餐馆饭店巡查频次,严禁鱼粉厂、海产品干制场收购和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市渠道。 (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渔港及市场的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省总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海 陆专项执法行动,做好与外省市沟通协调;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督导辖区
16、内市、县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 (四)省厅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根据全省管理情况,不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省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省通报,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休渔管理机制, 要统筹兼顾伏休管理与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保障 工作, 压实管理责任,强化管 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执行管理制度,严格督导检查,采取一切有力措施,不惜一切代价,确保伏季休渔和海上安全形势稳定 。 - 9 - (二
17、)创新宣教方式,提升守法意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 主动邀请媒体、伏休监督员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充分利用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幼鱼比例制度的宣传解读, 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 营造伏季休渔浓厚社会氛围。 (三)实施 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科学管理,充分 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 效能,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18、,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利用渔船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优势,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健全伏休举报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执法实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加强与公安(边防)、工商、经信、市场、城管、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横向综 合管
19、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上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 10 - 为,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特别是涉黑涉恶等重大涉渔案件,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 各地各级要结合上 合组织青岛峰会安全保障要求,加强伏休期间 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狠抓 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要害部位监管,确保 5 月 20 日前各项隐患“清零” ,进一步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为 上合组织青岛峰会的召开 营造安全稳定的海上环境。 (七)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 9 月 10 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省厅。 附件: 1.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 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渔船下坞通知书 6.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 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 7.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8.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 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