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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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州市 增城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实施 细则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贯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精神, 规范 本 区 农村集体资产 交易行为,确保 交易 公开、公平、公正 , 防范交易风险, 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落实农村基层 廉洁 建设,保护农村集体 组织 成员合法权益, 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 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等 有关规定 ,结合本 区 实际,制定本 实施 细则 。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2、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 办法 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 2 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我区 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 行为 及相关管理 活动 适用本 实施 细则 。 第四条 本 实施 细则 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 、滩涂等 土地经营权 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二)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 ( 三 )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 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 五 )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 六 )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 七 )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 权等无形资产; ( 八 ) 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 九 )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或者经营管理 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 管

4、理使用的公 益 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3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 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 民主决策、平等 有偿 、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局 ( 区 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区农经办 ”) 负责 统筹、协调和指导全 区农 村集体资产交易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 办法 。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纪委 监委 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资产交易

5、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监督。 第七条 镇(街) 负责辖区 内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 立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 平台 (以下简称“镇街交易服务平台 ”) ,并明确交易管理机构 。 镇 ( 街 ) 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 交易 服务 平台 有 固定 场所和业务 受理窗口, 配备 足够的 专职工作人员 ,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须通过 交易服务 平台 交易后方 能进行资 4 金收付和入账,且会议记录 ( 民主表决书 ) 、合同 、成交确认(备案表) 等相关资料须作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 防控 资产交易风险 。 村(联社)农村集

6、体交易服务机构由 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 民主理财监督小 组 (监事会) 相关成员组 成 ,实行村(社) 主任 (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 第八条 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的 职责包括: (一)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 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 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 (五) 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六) 监督交易的进程及 指导 交易合同的签订; ( 七 ) 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 八 ) 对农村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 九 ) 记录交

7、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 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不对 进场交易的 农村集体资产 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 及 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 。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按本 办法 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工作,建立 5 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 、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 (街)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服务平台 的信息相衔接,实现 区 、镇 (街) 、村三级资源共享。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 进入区一级服务机构交易,二是纳入 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8、 交易, 三 是在村社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区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作为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 具体 承办 增城 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服务 和管理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 。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出资 )、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其 交易应符合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信息应在 “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及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 二 条 镇(街)、村两级 交易 标准 由各镇街自行 确 定,包括 交易 涉及的标的 金额、 亩数、 面积、 合同 期限等 重要内容

9、,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交易。 上述标准需报区农经办 备案 。 (一) 除进入 区、 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交易以外的其他农 6 村集体资产 , 允许由村、社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街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必须先到镇 (街) 交易 服务 中心申请,由镇 (街) 相关职能 部门及交易中心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组织交易,并将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镇 (街)交易中心审核 备案 管理 。 (二) 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 属于农用地发包的 村社交易 ,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在村委会办公场所 (村民议事厅) 进行。 (三)在镇 (街

10、) 交易 服务 平台 系统正式运作时间前( 具体时间 节点 由各镇 (街) 结合实际确定) 签订的规范 合同,可以通过资产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补录登记。 第十 三 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 社区保洁服务等 政府 投资 或村社集体出资的 公益事业项目 ;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 三 )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经农村集体申请不公开竞投的; ( 四 )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 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 项目 ; 7

11、( 五 )其他 因 市政、公益、扶贫 、“三旧” 更新 改造等 政府投资 项目 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 民间投资的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引导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 ,经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批准后 报区 农经办备案 (扫描录入平台) , 并经成员大会 或 成员 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 四 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 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 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因特殊原因,需要以 价高者得 以外 的 方式成

12、交 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并经成员大会 或 成员 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 (三)在 价格与条件相同 的情况下 , 本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 原承租人 等 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可优先竞得。同时存 在 两个以上 的 优先权的 , 法定优先权在先; 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8 第十 五 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前,应先向镇街交易 服务中心 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交易 服务 平台可 按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综合镇(街)相关职能 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镇街农办、国土规划、林业、环保、水

13、利、经济、农村财务管理、纪委监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易意向审批、用地性质审核、入账把关监督和纪检监察等工作。 第十 六 条 进行交易意向登记后,农村集体应编 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民主 表决书 。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

14、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9 农村集体应根据市场 价或政府指导价对资产提出交易底价,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评估: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 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 不低于 7 天的公示。 第十 七 条 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180 日内向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超过 180日

15、的,须重新表决 , 重新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审批 。 (一) 农村集体 交易 立项申请表 、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及表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 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 登记证 )和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 出让方(发包方) 为公司的,须提供 营业执照或 社会诚信服务凭证(原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合同样本; (五)交易底价;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0 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程序合规性审核 ,作出

16、是否受理进入镇街 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交易的,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 予 受理的要提出理由,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 八 条 对受理进入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 (街) 交易 服务 平台 应当在“广州市 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 及其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 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 十九 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该根据交易 底 价的数额确定,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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