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保障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确定的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 (以下简称“重大专项”) 的组织实施, 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 资金 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 及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 重大专项 管理 特点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 大专项 的资金来源 坚持多元化原则, 包括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 政资金 、单位 自筹 资金 以及 从 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 各种渠道获得的 资金 都 应当 按照“ 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2、 ” 的原则 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 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 。 其他来源的资金 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 方 对资金 使用和管理 的具体要求 ,统筹安排和使用 。 第 三 条 重大专项 资金 主要 用于支持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 开展 重大专项 实施过程中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 的 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 2 - 第 四 条 结 合重大专
3、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 采取 前补助 、后补助 等 财政 支持方式。 对于 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 一般 采取 前补助 方式 支持 。 对于 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 项目(课题) , 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 、 并由 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 项目(课题), 一般采取 后补助 方式 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 结合项目(课题) 特点和 承担单位性质 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 , 经 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 之一 。 第 五 条 重大专项资金
4、纳入国库单一 账户 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 六 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 重大专项资金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部门、 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七 条 财政部 、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共同 研究 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 编制和审核 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 财政部 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 3 - 衡意见,
5、 组织 重大专项预算 评审并 核批 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总预算 和年度预算 ; 指导和督 查 预算执行 情况 , 审核、批复 重大专项 实施中的 重大 预算调整 ; 审核、批复 重大专项 决算 等 。 第 九 条 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 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总预算 和年度 预 算, 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 其他 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组织 开展 重大专项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 相关工作 。 第 十 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 重大专项 资金 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编报 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 总预 算和年 度预算;按规定程序 审核汇总 项目(
6、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 会同领导小组落实 中央财政资金以外 其他渠道资金及 相关 配套条件; 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 内部 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 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 重大专项实施中的 重大 预算 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 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 中的一般性调整; 组织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 重大专项 资金 决算,报告 资金 使用情况 ;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 第十 一 条 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 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 的 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 预算 ; 按规定 使用和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 落实单位自
7、筹资金及 其他 配套条件 ;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和验收 ; 编报 重大专项 资金 决算,报告 资金 使用情况等。 - 4 - 第三章 资金 核定方式及 开支范围 第十 二 条 重大专项 资金 由 项目(课题) 经费 、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 三 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经费 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 项目(课题) 实施过程 (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 等 阶段) 中 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 1. 设备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 使
8、用 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 资金 购置的单台 /套 /件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 2. 材料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 由于 消耗各种必需的 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 而发生的 采购 、 运输、装卸 和 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 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 外单位(包括 项目和课题 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 设计、
9、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5 - 5. 差旅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为组织开展 相关的 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 任务 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 参 照 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会议数量、 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 相
10、关 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而发生 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 项目(课题)实施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 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 人 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研发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 和临时聘用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 10. 专家咨询
11、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 6 -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 /天)(第 1、 2 天) 300-400(人 /天)(第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 /个 项目或课题 )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 /天)(第 1、 2 天) 200-300(人 /天)(第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 /个 项目或课题 ) 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
12、过程中发生的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应当单独列示,并 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执行 。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 支出 项目之外的其他 直接相关的 支出 。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 编列 不同 渠道的资金。 (二) 间接 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 包括承担 单位为项目 (课题) 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 承担 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
13、根据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 等因素核定 。 间接费用 一般 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 费 和基本建设费 后的 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 费 和基本建设费 后的 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 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 7 - 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 十 四 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 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 ,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
14、,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 审核批复 。 第十 五 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 三部门 、重大专项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 项目(课题) 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 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 组织 、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 前补助 项目(课题) 预算 管理 第十 六 条 前补助 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 财政 支持方式。 第 十 七 条 重大专项 前补助 项目(课题)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应当 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 各项 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
15、衡。 第 十 八 条 重大专项 前补助 项目(课题) 收入预算包括 中央财 政资金 、地方财 政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以及 从 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 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 ,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 其 他渠道 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 资金 以外的其他- 8 - 渠道 的资金 。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 项 项目(课题)预算 时, 应当 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 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 予以重点审核。 第 十 九 条 重大专项
16、前补助 项目(课题) 支出预算 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 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 二十 条 牵 头组织单位 根据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 重大专项 实施方案 , 确定 项目(课题) 及 其 承担单位 。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 程序 逐级上报至 三部门进行 综合平衡 。 第二十 一 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 项目(课题) 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17、 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 汇总编制 重大专项 预算建议方案,按 规定程序 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 报送财政部, 同时 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有两个及以上 牵头组 织单位 的 ,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 其他 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 第二十 二 条 财政部组织 重大专项 预算评审, 结合 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 ,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 与分年度预算 。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 9 - 第二十 三 条 财政部 根据 批复 的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 与分年度预算,
18、确定 下年度 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 , 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 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 四 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 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 ,组织 编报 “二上” 预算。 第二十 五 条 财政部按照 法定 预算程序正式批复 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年度预算,并 将 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 导小组 组长单位 。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 账户 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课题)承担单
19、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 牵头组织单位应 当 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将资金 支 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 账户 。 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重大专项 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 头组织单位 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 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 和关键 节点、明确 关键 节点的任务、 研发进度及 重大专项资金拨 付 条件 的基础上 , 考 核
20、各项目(课题)- 10 - 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 并 据此 在 1 个月内 提出用款计划 ,财政部审 核后 支 付资金。 第二十 八 条 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 项目(课题)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 , 确 需 调整的, 应当 履行相关程序。 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 设备费、 基本建设 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 核批 。 第 二十 九 条 重大专项 资金 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21、重大专项 资金 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 政资金 、地方财 政资金 、 单位自筹经费 等渠道安排的用 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 以 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 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 4 月20 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 三十 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