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 2017 2020 年)(深府办 2017 22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 2017 9 号),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的 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 所称 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的 资金 由 市 级财政预算安排 , 适用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组 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 管理 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 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资助- 2 - 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组织对受资助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
3、的后续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资助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经贸信息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 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 按照仪器设备、软件购置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一定比例予以 无偿资助。 (二)事中资助。对符
4、合资助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分段拨付方式予以同步资助,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资助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或按照 不超过 国家 资助资金 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三)贷款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 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之后,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 3 - (四)融资租赁补贴。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
5、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补贴,补贴 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 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 2017 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
6、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不存 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 - 4 -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项目 1.资助方向: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 不超过 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
7、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鼓励 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智能制造方向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 500万元。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以及对生产环境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的 20%给予
8、资助 ,单个 企业年 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 5 - 4.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确认 项目实施方案、 投入明细等内容的合理性,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 原则, 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重大项目奖补 1.资助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总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 2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 3)申报项目列入 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并按要求
9、及时更新重大工业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 ( 4)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 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给予同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 2个年度)。 资助金额按资助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 3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企业向市统计部门申 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通过的-
10、 6 - 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 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 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和制造环境改造等建设投资,按对应主体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参链企业不少于 3个(含 3个),且全链条
11、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 3)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 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全链条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申请,按项目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 不超过 3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 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 7 - 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
12、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资助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补贴。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申报单位与在深圳的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3.资助标准: (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 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 3年
13、; ( 2)融资租赁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 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 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 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 8 - 项目。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 3) 所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
14、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 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 2个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 资助 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
15、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 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2.申报条件: - 9 -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 申报单位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1亿元; ( 3) 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 100万元; ( 4)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 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 上年度 申报单位
16、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 30%给予资助 ,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每个 申报单位 最多可连续 3年获得资助 (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4.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 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 共服务项目。 2.申报条件
17、: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 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 50万元。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 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 10 - 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 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 )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 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资助方向: 上年度 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 称号。 2.申报条件: (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 2) 申报单位 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 3.资助标准: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 100 万元 。 4.评审方式: 无需评审。凭国家 工业主管部门 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 1)符合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