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 577 号令)、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 2015 118 号)。 二、申请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评议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 (居) 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 (居) 民小组提名。 (二 )民主评议。由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村 (居) 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由村 (居 )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
2、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 区 民政 局 审批。 ( 三 )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异议或者经村 (居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在村 (社区 )范围内公示 ; (四 )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 镇 (街道) 及时审核,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 区 民政局。 (五 )县级审批。 区 民政局接到 镇(街道) 上报后,及时进行审批。 (六 )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区 民政局根据资金数额,指导 镇(街道) 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 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 “一卡 (折 )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及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单位:各村(居)委会 监督电话: 0770-2862785(港口区民政 局救灾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