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并服务学校整体学科建设 与 发展,引导和尊重教师个性发展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教人 20074 号), 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定的 2012 年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
2、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聘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 教师岗位聘用须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教师岗位聘用坚持分类设置、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级别,教师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按学科(专业),划分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类、理工农医类、艺术类、体育类和计算机类五类。按岗位任务和职责,教授岗位分为教研型、教学型、科研型三 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均为教研型。 1.教研型教授岗位:是指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岗位,是教授岗位的主体类型。其职责是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同时自主承担高水平研究任务并取得标志性科
3、研成果。 2.教学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其职责是长期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本科公共课、大类平台课、专业 必修课 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 3.科研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学术研究的岗位。其职责是承担科学研究工作,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理论或应用成果,同时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师 高级 岗 位聘用坚持学科导向、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类别,参照学科评估指标制定任职基本条件。以任职期间的代表性论著为主要依据,在满足基本 条件 的基础上,以 3 篇代表性论著评 价 教师的 学术能力与 水平。 第七条 教师高级 岗位聘用实施公开评议、同行评审制度
4、。 教师 高级岗位申报人及申报材料须在学校和学院(部)网站进行公示,其代表 性论著 需通过校外同行 专家 评审。 第八条 教研型教授 和副教授 岗位 限 额,由学校核定后下拨至各学院(部);教学型、科研型教授 岗位 由学校统一 掌握 、单独评审。 第二章 教授岗位 聘用 条件 第 九 条 任职年限 应 聘 教研型、科研型教授,须 受聘副教授岗位 5 年(含 5 年)以上;应聘教学型教授,须 受聘副教授岗位 10 年(含 10 年)以上。 第十条 学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 (年龄超过 55 周岁者除外) 。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
5、士学位。 第十 一 条 海外研修经历 45 岁以下教师 须 有 连续十个月 及以上 的 国(境) 外高水平大学 研修经历(部分涉古专业、国内特有 的 人文社会科学 专业 除外)。 第十 二 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组织或参与学术团队,组织或参加学术研讨,参与所在团队的队伍建设和人才 培养。 第十 三 条 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 主动承担本单位管理和公益性工作,为本单位整体建设和发展 做 出实质性贡献;利用学科平台、发挥专业优长,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或指导。 第十 四 条 教研型教授 1.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 以来,申报人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为“ a+b+1/X”,其中“ a、 b”为必备项,
6、即必须满足教学工作量( a)和教学质量( b)两个方面的条件;“ X”为教学研究成果选项,“ 1/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教学研究成果条件中的一项。具体条件见附表1。 2. 科研业绩 受聘副教授 以来,申报人须 取得 的科研业绩为“ a+b+1/X”,其中“ a、 b”为必备项,即必须 满足 科研项目( a)和学术论文( b)两个方面的条件;“ X”为其它类型 的 科研成果选项,“ 1/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 科研成果条件 中的一项。具体条件见附表2。 第十 五 条 教学型教授 1. 申报资格 长期致力于本科 必修课 或公共课教学, 具有 突出 的教育教学能力 , 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
7、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 提高教学质量并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 2.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 以来,申报人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为“ a+b+2/X”,其中“ a和 b”为必备项,即必须满足教学工 作量( a)和教学质量( b)两个方面的条件;“ X”为教学研究成果选项,“ 2/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教学研究成果条件中的 两 项。具体条件见附表3。 3. 科研业绩 受聘副教授 以来,须 满足 科研项目 ( 或奖励 ) 、学术论文两个方面的科研条件,具体 条件 见附表 4。 第十 六 条 科研型教授 1.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 以来,承担学院(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达到东北师范大
8、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规定 相应 标准。 2. 科研业绩 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应聘者可选择其中一个类别申报。具体 条件 见附表 5。 第十 七 条 未满任职年 限的聘用条件 未达到规定 任职年限的教师,可申请破格聘用教授岗位。 应聘 者在科学研究方面应符合科研型教授的岗位聘用条件,在教育教学方面 应 符合教研型教授 的 岗位聘用条件,且符合教授岗位中有关 学历条件 、 海外研修 经历、学科建设 等 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 副教授岗位 聘用 条件 第 十八 条 任职年限 受聘讲师岗位 5 年(含 5 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 受聘 讲师岗位 2 年(含 2 年)以上 ,或博士后出站。 第十
9、九 条 学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 (年龄超过 45 周岁者除外) 。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 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加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二十 一 条 教育教学 受聘讲师以来 , 1.讲授 1门本专业课程,每学年平均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部)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2/3。指导本科生的专业实践、实习或学术创新活动,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 2.教学质量 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 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 二 条 科研业绩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以质量优先为原
10、则, 自行 制定相关 条件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原则上要求参加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团队 ,独立主持 1项 C 类及以上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身份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发表系列 论文 。 第二十 三 条 未满任职年限的 聘用条件 未达到规定 任职年限的教师,可申请破格聘用副教授岗位。 应聘 者在科学研究方面应 符合 教研型教授的岗位 聘用 条件,且符合副教授岗位有关 学历条件 、学科建设、教育教学 等 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讲师岗位 聘用条件 第二十 四 条 任职年限 取得硕士学位后, 受聘助教岗位 3 年( 含 3 年)以上(对于攻读硕士学位以前已担任 2 年以上助教 职务
11、的,取得硕士学位后,须受聘助教岗位满 1 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第 二十五 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加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 二十六 条 教育教学 受聘助教 以来,有一年以上的助课经历,并根据需要承担专业或实验课程 的 教学工作, 教学质量 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 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 二 十 七 条 科研业绩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 自行 制定相关 条件 。 第五章 助教岗位 聘用条件 第 二 十 八 条 取得硕士学位 ,加入一个 相对 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 二 十 九 条 教师岗位聘用 按照 “个人申 请 、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学
12、校 聘用 ”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应聘 教师高级岗位者 ,须向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 学院 (部) 将其任期内取得的相关成果 在学院(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 7 天 。 公示期满 , 应聘者向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 进行工作 述职。教授委员会结合网上公示结果按 照 核定 岗位限 额进行投票表决, 并将拟聘人选 报 人事处 。 第三十 一 条 学校对 教授岗位拟聘人选的 代表 性论著 进行校外同行专家 通讯 评审。 人事处 汇总评审意见 后 ,提交 学校 教师 高级 岗位聘用委员会 评审聘用 。 第三十 二 条 副教授 及以下 岗位 的评审聘用工作由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 组织实
13、施 。 第七章 附则 第 三十三 条 学 校 引 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作教 学条件要求,根据 其学术能力和 水平直接聘 用至相应级别的 教师岗位。 第 三十四 条 教师高级 岗位 聘用 实行隔年申报 制度 ,申报当年未能受聘者,次年 不再具备 申报 资格 。申报教授岗位的,以学校受理为准;申报副教授岗位的,以学院(部)受理为准。 第 三十五 条 应聘各级岗位教师的外语能力和水平须达到 东北师范大学 关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的规定 (东师 校 发字 201073 号) 的有关要求 。 第 三 十 六 条 “高职低聘”的教师申请应聘 原 “高职”岗位, 须 按本 办法 重新 参加评聘 , 参评
14、 成果 为申请应聘时五年内的成果 。 第 三十七 条 各学 院(部)可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在不低于本 办法规定的聘用条件 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 高级 岗位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备案 后实施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办法 中 关于“ 海外 研修经历”的规定,自 2018 年起执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起 试 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东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东师党发字 200732号)中相关内容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 1 教研型教授 岗位聘用条件( 教育教学 ) 必选项 可选项 教学工作量 ( a) 教学质量 ( b)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5、( 1/X) ( 1)系统讲授 本专业 2 门以上课程 (公共课教学单位和无本科生教学任务的研究所及培训机构的教师除外) ,其中至少讲授 1 门 必修课 。 ( 2)每学年平均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 。 ( 3)担任本科生或研究生导师;指导本科生的专业实习或毕业论文(公共课教学单位和无本科生教学任务的研究所及培训机构的教师除外)。 达到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规定 的相应 标准。 ( 1)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带ISBN 号),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或主持校 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
16、 3)作为主要成员获得 1 项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专项教师奖。 (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类省级及以上奖励。 注:表中所述各项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 附表 2 教研型教授岗位聘用条件(科研业绩) 必选项 可选项 科研项目( a) 学术论文( b)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X) 人文社科类 主持 1 项 B 类及以上项目 , 或 2 项 C 类 项目且至少 1项为纵向。 5 篇 C 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其中 不少于 3 篇校外且至少 1篇为 A类或 单篇 CSSCI他引次数 不低于 15 次 。 ( 1) 2 篇 A 类 或 单篇 CSSCI 他引次数 不低于 15 次
17、 的论文 ; ( 2) 1 部 学术专著 或译著 (教授委员会认定) ; ( 3) 1 篇 B 类 及以上 咨询报告 或 B 类 及 以上文艺创作 ; ( 4) 省 部 级二等奖励第 1 位 , 或省 部 级一等奖前 3 位 , 或国家级奖励 参加者。 理工农医类 主持 1 项 B 类及以上项目 , 或主持 纵向 项目 可支配 经费累计 达到 100万元以上 。 5 篇 SCI( E)或 SSCI 检索论文 , 或 8 篇 EI 检索期刊论文(工程类)。 其中 1 篇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 或1 篇 单篇 SCI( 或 SSCI) 他引次数 不低于 20次 。 ( 1) 2 篇超过 学科 平均影
18、响因子 SCI( E)或 SSCI 检索 论文, 或 1 篇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 2 倍以上,或 2 篇 单篇 SCI(或 SSCI) 他引次数不低于 20 次,或1 篇 单篇 SCI( 或 SSCI) 他引次数不低于 30 次; ( 2) 1 部学术专著 ; ( 3) 1 项发明专利,或知识产权转让实施到校经费 50 万以上(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 ( 4) C 类奖励 第 1 位 ,或 B 类奖励前 3 位,或 A 类奖励 参加者 ; ( 5) 以前 2 位完成人身份 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 ; ( 6) 取得 B 类以上审定品种 1 项。 备注 ( 1)表中所述各项以科研管
19、理部门核定为准(下同)。 ( 2) 理工农医类和计算机类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人文与社会科学、艺术类和体育类 学术论文 要求第一作者(下同)。 ( 3) 单篇他引论文不计发表时间,他引次数为任现职以来的引用次数。 (下同) ( 4)表中所列专著要求自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教材要求自编或第一主编,译著要求自译或第一译者,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为排名第一位(下同)。 附表 2( 续 1) 教研型教授 岗位聘用条件(科研业绩) 必选项 可选项 科研项目 ( a) 学术论文 ( b)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X) 艺术类 主持 1 项 C 类及以上或 2项 D类 纵向 项目。 5 篇 C 类及以
20、上 学术 论文,其中 3 篇校外;或 3 篇 C类及以上 学术 论文 ( 其中校外 2 篇 ), 且 2 项 B 类及以上文艺创作。 ( 1) 2 篇 B 类 及以上论文 ; ( 2) 1 部 学术专著 或 译著 或 国家级规划教材(含精品教材) ; ( 3) 省 部 级二等奖励第 1 位,或省 部 级一等奖前 3 位 , 或国家级奖励 参加 者 ; ( 4) 1 项 A 类文艺创作; ( 5) 举办国家级展览、个人展、联展或邀请展; ( 6) 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完成 2 项 B 类及以上文艺创作。 体育类 主持 1 项 C 类及以上或 2项 D类纵向 项目 。 5篇 C类或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 3 篇校外论文。 ( 1) 2 篇 B 类 及以上论文 ; ( 2) 1 部 学术专 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含精品教材) ; ( 3) 省部级二等奖励第 1 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 3 位,或国家级奖励参加者 ; ( 4) 本人 参赛 或以 教练员 身份 ( 以竞赛秩序册为准) 指导学生 取得 1 项 A 类或 2 项 B 类体育竞赛成绩; ( 5) 担任 “国际级 赛事 裁判”或担任国家级或以上级别体育活动的裁判长(以秩序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