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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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凤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监督村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

2、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市、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镇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2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 任、委员共 3至 5 人组成,村集体经济(不含村小组集体经济)年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设 3 人;村集体经济(不含村小组集体经济)年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包括本数),可设 5 人。

3、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中山市东凤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悬挂在村民委员会衔牌之后。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 由各村自行解决。 第八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工作需要。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待遇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接受市、

4、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 (二)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生活在本村。 (三)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四)一般应当具备财会或管理知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 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小区协管员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 ,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市、 镇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5、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 督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必要时,可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反映有关情况。 4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村级“三资”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建立兼顾效率和监管的票据审核制度,定期对大额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

6、并在10 日内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进行慎重、妥善处理 。全程监督村、组两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镇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履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对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 目实施中发

7、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意见,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 (五) 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 督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农村社区公共 5 服务机构人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 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村民或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组

8、织指导和监督下,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加强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权力: (一)知情权。 列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有权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村民委员

9、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应当主动提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有关信息。 (二)质询权。 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6 (三)审核权。 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村民小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 )调查权。 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向村党组织、镇党委、镇政府反映。 (五)建议权。 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

10、会、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在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提交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权。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 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镇党委、政府或村党组织反映情况,镇党委、政府或村党组织应当制止与纠正,保证、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 (一)带

11、头遵纪守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 7 求是、客观公正办事原则。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 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按工作要求,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健康发展。 (三)自觉接受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日常工作中,村务监督委员会

12、成员应当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四)提高履职能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 其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村务管理、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 。 各村(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工作时间及方式。 (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实行委员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村务监 8 督委员会会议应每月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

13、,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应提前请 假,会议参加人数不足 3人时不能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三)村务情况分析制度。 定期召开村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四)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 (五)监督工作台账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六)监督工作公开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 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

14、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七)监督工作反馈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改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主 9 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八)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每年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

15、议;由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具体见东凤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和奖惩实施方案。 (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 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镇党委、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

16、治教育。 第六章 推选(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0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工作纳入村“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 ,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已经终止运作的,由村党组织主持。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也可采取无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候选人

17、由村民代表中投票提名产生;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在推选(选举)日直接由村民代表直接进行投票推选(选举)。推选(选举)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有意愿参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民代表,应当在推选(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 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推选(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员名单。在推选(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统一组织开展有关竞选活动。 其他有关推选(选举)事项,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选举规定。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委、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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