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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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的 建设 运营机制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坚持统筹规划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 服务市场。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

2、施行业管理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要 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编制2 的设区市 请 抓紧 完成,并 通过各地 主管 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 加大建设力度 (一) 落实 配建比例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

3、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 20%。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 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 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 公里。 (二) 推进 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 建设 一是 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 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

4、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地方 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3 二是 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

5、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民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是 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 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 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三) 推进 单位内部充电设施 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要结合 单位电动汽车配

6、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 求 ,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 ,规划 建设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 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四) 加快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 建设 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4 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 ,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设独立占地充电站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 ,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 ,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可考虑对外开放。 (五)

7、 积极推进 城市公共充电设施 建设 。 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 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 交通枢纽、驻车换乘( P+R) 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六 )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 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沈海、京福、福银、厦蓉、泉南、长深高速及平潭连接线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宁上、莆永、宁东、沙厦

8、等高速路网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2020 年底前形 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三、规范项目管理 5 (一)项目管理权限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二)建设单位的准入条件 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在本省具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人。专职运行维 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

9、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不含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 (三)项目申报要件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场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3年,或者经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年限不少于 3 年。同时,租赁合同或者经营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必须提供运营场地 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 权 属 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职运行维护团队的专职技术人

10、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6 (四)项目受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 12 月份将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省发改委。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四 、强化支撑 保障 (一)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个人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 在既有停车 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

11、,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 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 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二)完善财政价格政 策 2016 年省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 4998 万元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补助对象为省内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补助标准按照直流快充桩 495 元 /千瓦、交流桩 150元 /千瓦补助,鼓

12、励各地加大7 配套奖补政策 。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 延长谷时段 3 小时,由每日 23:00 至次日 7:00调整为每日 21:00至次日 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 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 2016143 号)执行。 提倡对电动汽车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 (三 )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3、PPP)模式,按规定辅以相关规费减免、发行绿色债券 和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 方面的政策支持。 对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打捆为充电站群由设区市 发改部门 统一上报省里。 对充电基础设施 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 PPP融资支持基金。 积极支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2016年新发行 企业 债券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 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 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 50%。 ( 四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设区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

14、利用总体规划8 做好衔接 ,并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 充换电站 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选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各设区市应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 的 停车场、公 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

15、基础设施。 ( 五 ) 加强配套电网 保障能力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 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 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产权分界点划分 的 基本原则是 接入 10 千伏公用馈线的客户,采用电缆接入的,分界点为环网柜( 或电缆分支箱)出口处,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 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 采用架空接入的,分界点为T 接点设备出口处,需安装柱上分界负荷开关、柱上分界断路器等设备

16、或增补 T接点杆塔的,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 低9 压居民用户 产权一般以计量装置(电能表)为产权分界点。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 在产权方(场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由供电公司为充电设施装设独立电表,方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与供电公司直接结算及开具电费发票。充电 基础 设施 建设运营商 高压报装 时, 若 无法提供 安装 场所 权属 证明 ,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且 租赁合同的合作方必须提供场所 产权证明 , 或使用权证明 和 街道办事处 ( 或乡镇级 以上政府有权部门 ) 出具的非违章建

17、筑证明。 及时修订完善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35/T 1036-2013),以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 六 )加大 物业 及业主委员会 协调力度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发改能源 2016628号)中 的全国统一的 居民区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支持和配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18、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物业公司的 物业服务合同 实际执10 行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各地 可考虑在条件较成熟的住宅小区开展示范建设,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 ( 七 )推广充电设备责任险和充电安全责任险 加快制定居民 区 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 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

19、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五 、创新服务体系 (一 ) 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 充换电站 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 方式 ,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 ,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 ,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 ,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 ,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 ,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 ,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本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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