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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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 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 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 ” 项目 , 改善医院配套设施 ,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 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南至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北侧办公楼 ,北至 保健路 65 号,东至 保健路 ,西至 光大弄 。 具体门牌号: 光大弄 3号、保健路 43 号至 65号( 单号连续)。 (具体以本项目 征收 红

2、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 浙江省国有土地 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五)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 (六)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 ; (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 时安置费和搬家费标准的通知; (八) 其他相关政策法 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 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二)

3、 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 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改扩建 项目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 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 (二)评估机构确定 1、 评估机构由 被征收 人 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

4、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 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登记建筑由临平街道按 照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的 规定认定后,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 个人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5、 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 5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临平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3 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3、临 时安置费、搬家费。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30 元 /月,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 搬家费 为 1800 元 /户。临时 安置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 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费按一次计发。 4、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 20

6、00元 /。 (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20%的货币补贴,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20%不足 10 万元的,货币补贴按照 10 万元计算 。 ( 3)住 宅房屋 48 货币保底补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缺一不可。如被征收人为未成年人的, 还须 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并 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 A、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经临平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 48 的; B、在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屋,须一并计算入被征收人的住

7、房建筑面积内; C、被征收人须提交夫妻双方无其他房屋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原件 。 ( 4)被征收 人按 临平街道 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万元 /户; 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 被征收人在 临平街道 规定 时间 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万元 /户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 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 并 交出钥匙的奖励 2万元 /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 /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以上奖励超出临平街道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4 异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 在

8、惠都家园,安置户型面积 约 60 、 80 。 异地期房安置,安置地点 在苏家区块(南至杭宣铁路、北至藕花洲大街、东至绅世郡小区、西至 09 省道 ),安置户型面积约 60 、 75 、 85 、 95、 105、 115、 140。 2、 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调换 的, 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权属证书 、 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 4、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30 元

9、 /月,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 搬家费 为 1800 元 /户。 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收到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个月止。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 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5、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 1)安置房面积 =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 +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低于 5的按 5计算) +优惠扩面部分; ( 2)住宅房屋 48 产

10、权调换 保底 安置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缺一不可。如 被征收人为未成年人的, 还须 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并 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 A、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经临平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 48 的; B、在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屋,须一并计算入被征收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内; C、被征收人须提交夫妻双方无其他房屋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原件 。 5 ( 3)安 置房为高层可增加 10%的面积部分及按 48 保底安置 内 增加面积部分按

11、1200 元 /结算。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 按 48 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 5的补足 5,增加面积超过 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 ( 4) 具体安置房源结算政策: 惠都家园安置房区块 A、 安置房限优惠扩面 20 (含 20 ),优惠扩面价格 0 10 (含10 )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20% ,按九层为基 点,每增加一层增加 50 元 /,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 ;扩面价格 10 20 (含 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40%,

12、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 50 元 /,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 ;因 房屋不可分割因素, 超出 安置房 优惠扩 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 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优惠扩面 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 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 的 新旧房屋 不补差价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苏 家安置 区块 A、 安置房限优惠扩面 20 (含 20 ),优惠扩面价格 0 10 (含10 )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40% ,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 50 元 /

13、,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 ;扩面价格 10 20 (含 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60%,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 50 元 /,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 ;因 房屋不可分割因素, 超出 安置房 优惠扩 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 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优惠扩面 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 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 价格后进行补差。 B、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新旧房屋差价的 75%作为奖励,即被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 25%;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6

14、( 5)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量单位(未登记建筑合并计算), 根据“征一还一”原则,被征收人可安置房源套数以被征收人权证登记数量为准,未登记建筑不单独列计。 ( 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量单位(未登记建筑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 8000 元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 8000 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 7)被征收人按 临平街道 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万元 /户; 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 被征收人在

15、临平街道 规定 时间 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万元 /户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 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 并 交出钥匙的奖励 2万元 /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 /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以上奖励超出临平街道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三)、其 它 1、 未登记 建筑 根据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的 规定,按照 临平街道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 2、 对被征收房屋自行车库 (或称原有的 储物间 )、 下架空层 (净高度在1.8 米以上 ) 等,按房屋重置价的 3 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 2000 元 /。 3、 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

16、楼,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 (属政府相关部门立面整治增加面积的除外) ,净高度在 2.1 米(含 2.1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 2.1 米以下但在 1.2 米(含 1.2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 50%进行货币补偿;净高 度在 1.2 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 25%进行货币补偿。 4、 被征收的 住宅 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 A、 1990 年 4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 至今 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 经营的营业执照证明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 A

17、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7 外,需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 20%。 C、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 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 部分住宅 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6%。 5、 被征收人本人 或 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 1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临平街道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22 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 70 周岁以上(含)的高龄 老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进行

18、补助 : ( 1)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助的,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 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性补助 3万元 /人 ;属于 70 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一次性补助 1万元 /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 1万元 /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 以上补助计算基数以人数为准,不以房屋权证数量为依据。 ( 2) 原则上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对自行过渡存在困难的 70 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由被征收人申请并经街道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 1 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 7

19、0 周岁及以上),可以到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或华临山庄进行临时过渡, 并 给予 1.5 万元 /人 的 临时过渡 补助, 同时不再享受 7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一次性补助 1万元 /人。补助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或华临山庄。 具体支付及结算方式,待高龄老年人确定临时过渡地点后另行确定 。 七、企 事 业 单位 的征 收 补偿 (一) 按照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 (征迁办 2018 2号)文件执行。 (二) 企业房屋征 收货币补偿款分三次支付 ,各项补偿款(包括奖励)8 在征 收货币 补偿协议签订后 支 付 总补偿金额的 40

20、%;在房屋腾空 经临平街道验收合格 , 并 将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的相关权证移交 临平街道 后支付 总补偿金额的 40%;在房屋、土地等权证注销 、 及职工处置 完成 后支付 余下金额20%。 八、 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 九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 15天。 十、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 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

21、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一 、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 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9 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 二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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