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