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企业 排放污染物 动态 申报表 (试行) 行政区划代码 -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组织机构 代码 -() 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制 填报要求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中 , 行业大类在 06-46 之间的排污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 国、市、区重点源; 属于环统范围内的 排污单位均 填报本表 。 2.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或运行(含试生产、试营业、试运行)后,按月或按季度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并根据要求按月或季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3. 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
2、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 word、 jpg 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4. 本表中含 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5. 排污申报需附以下相关材料: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燃料检测单复印件、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填报说明 【 表封 】 1.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3、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 :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 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 000。 6.报出
4、日期 :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表 1: 生产情况 主要产品产量 1.产品名称 2.计量单位 3.产 量 原辅材料用耗量 4.原辅材料名称 5.计量单位 6.用 (耗 )量 用水量 (吨) 用电量 7.用水类型 8.用水总量 9.新鲜 用水量 10.用水 来源 11.重复用水量 12.再生水用量 13.电 (万千瓦时 ) 生产 生活 合计 备注:第 8 项 =第 9 项 +第 11 项 +第 12 项。 表 2: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 1)排放口 1.排放口名称 2.排放口编号 3.废水排放量 (吨 ) 4.数据来源 5.排放月份 6.污染物名称 7.执行标准值 8.排放浓度 (毫克 /升 ) 9
5、.数据来源 10.排放量 (千克 ) (1) (2) (3) (4) (5) 备注:表内 指标关系:第 10 项 =第 3 项第 8 项 10-3 ( 2) 污水排放特征值 1.污水排放特征值水量(吨) 2.排放月份 表 3: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 1)排放口 1.排放口名称 2.排放口编号 3.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 4.数据 来源 5.排放时间(小时 ) 6.林格曼黑度 (级 ) 0 1 2 3 4 5 *7.燃料 名称 *8.燃料 产地 *9.燃料 用量(吨或立方米) *10.燃料 硫分( %) *11.燃料 灰分( %) *12.燃料 热值 (千卡 ) 13.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6、(毫克 /立方米 ) 排放速率 (千克 /小时 ) 18.数据来源 19.排放量 (千克 ) *14.执行标准值 15.实测浓度 16.折算浓度 *14.执行标准值 17.排放速率 (1) (2) (3) (4) (5) 备注:表内指标关系:第 19项 =第 3 项第 15项 10-2=第 5项第 17项(折算浓度或排放速率只要一项超标即为超标排放) ( 2)生产线 1.生产装置 名称 2.运行时间 (小时 /月 ) 3.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 4.数据 来源 5.林格曼黑度 (级 ) 0 1 2 3 4 5 *6.燃料 名称 *7.燃料 产地 *8.燃料 用量(吨或立方米) *9.燃料
7、 硫分( %) *10.燃料 灰分( %) *11.燃料 热值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12.污染物名称 *13.执行 标准值 14.排放浓度 (毫克 /立方米 ) 15.数据来源 16.排放量 (千克 ) 17.名称 18.运行时间 (小时 /月 ) 19.去除效率 (%) (1) (2) (3) 表 4:边界噪声排放情况 1.测点 名称 2.位置 3.对应噪声源名称及编号 4.噪声源性质 5.功能区类别 6.昼间噪声排放时间 ( 时 - 时) 11.夜间等效排放时间 ( 时 - 时) 16.夜间峰值排放时间 ( 时 - 时) 21.边界超标长度是否超过100米 *7.执行标准
8、Leq dB(A) 8.等效声级dB(A) 9.超标分贝数 10.超标天数 *12.执行标准Leq dB(A) 13.等效声级 dB(A) 14.超标分贝数 15.超标天数 *17.执行标准Leq dB(A) 18.峰值声级dB(A) 19.超标分贝数 20.超标天数 昼 夜 昼 夜 昼 夜 (4) 昼 夜 备注:表中 “ *”项可不填。 表 5: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1.固体废物 名称 2.产生量 (吨 ) 3.综合利 用量(吨) 4.处置去向 符合环保标准的量 (吨 ) 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量 (吨 ) 5.处置量 6.贮存量 5.处置量 6.贮存量 7.排放量 (1) (2) (3
9、) (4) 备注: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 /药品三类。 表内指标关系:第 2项第 3 项 +第 5 项 +第 6项 +第 7项 。 表 6:审核意见 核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 :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 :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负 填报说明: 核查意见 :由环境监察人员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后填写。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及环境监察人员核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