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5 页 纳税服务热点问题解答摘要 2012 年 第 二 期 为进一步丰富纳税咨询、辅导工作内容,现将近期 12366 热点问题解答的内容整理如下。 1. 问: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 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2.问: 我们企业 20
2、12年 1 月与 A企业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我们企业将全部产权作价 3200 万元转让给 A 企业,但 A 企业对我们企业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予接收。请问,这种转让行为要不要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51号)规定,自 2011年 10月 1日 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第 2 页 共 5 页 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 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不征收营业税,必须同时具
3、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为此,你们企业的转让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 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相关规定,涉及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转让行为,还应当征收增值税。 3. 问: 近日,某公司来电咨询。某境外机构在向其公司提供
4、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派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并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这种服务项目属于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可否按特许权使用申请营业税免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 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第
5、 3 页 共 5 页 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提供的服务部分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按 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10 19 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
6、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均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不能按特许权使用申请免缴营业税。 4.问: 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第 4 页 共 5 页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22 号)规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201
7、1 年12 月 31 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 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 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5. 问: 拆迁户主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8、 财税 2005 45 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6. 问: 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为附近单位送外卖,月收入约 22000元。以前一直并入餐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国税机关说这部分收入要缴纳增值税。请问,国税机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2 号)明确,旅店业和饮第 5 页 共 5 页 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
9、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同时,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征收率 =22000 ( 1 3%) 3%=640.78 (元)。另外,上述纳税人中的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食品销售收入单独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具体标准遵循各省级国税局的规定,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 7. 问: 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 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纳税服务科整理,征管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法制科审核修订。资料来源为近期的中国税务报,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