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 高雄科技大學 (第一校區 )(職稱 )試用期滿 考核表 單位 試用職稱 姓名 試用起始 日期 試用期滿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內容 考核項目 【每項 10 分】 評分 總分 綜合 評語 試用 結果 質量:承辦業務之數量與精確妥善程度 合格僱用 。 ( 70 分以上) 不合格,不予僱用。 (未滿 70 分) 時效:於限期內完成應辦業務之情形 方法:對所承辦業務有效規劃與執行 主動: 自動自發積極處理承辦業務之程度 負責:對業務任勞任怨勇於負責之態度 勤勉:工作態度認真勤 惰 及出勤情形 合作:與同仁密切配合及有效代理同仁業務程度 協調:與他人協調合作落實顧客導向情形 學識:具職
2、務所需知能 綜合整體表現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決行 備註: (一) 70 分以上,得依規定簽約暨檢附經歷證明文件以辦理年資提敘,最高以 2 年為限。 (二) 未滿 70 分 ,試用不合格,不予辦理僱用契約。 (三 ) 學校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須注意下列事項: 1. 依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預告及給予謀職假: (1)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4)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2. 依 勞工退休條例第 12 條 ,給予資遣費 :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3.依 就業服務法第 33條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 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