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