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停征收费性质范围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二、停征企业范围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微型企业。缴费主体的界定如下:1.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2.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做硬性规定)。符合上述缴费主体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可停缴。三、设定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