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016年全省文物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督促各市州文物局(处)和省管县市文物局(所)认真履职,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湖南省文物局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14个市州文物局处和13个省管县市文物局所。参照省绩效考核“分级分类”,对市州文物局处和省管县市文物局所的考核分别分2类进行。具体考核对象如下:(一)市州文物局处(14家)分类1(7家):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分类2(7家):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二)省管县市文物局所分类1(7家):浏阳市、耒阳市、茶陵县、湘乡县、平江县、石门县、宜章县;分类2(6家):武冈县、慈利县、安化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二、 考核方式及内容全省文物工作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局领导评价、单位互评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考核总分值的60%、30%、10%。(一) 指标考核设定8个考核指标,设定基础分100分。具体指标为:事业发展、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