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