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第三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导。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第五条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