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随军家属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配偶。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肇庆军分区机关、军分区干休所、75707部队40分队、武警肇庆市支队、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肇庆市边防检查站等6个驻城区部队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