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奖惩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施工项目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社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直管项目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 奖励规定第三条 施工项目荣获国家(部)级安全标化工地的4万米2奖励60000元,4万米2奖励40000元;荣获省级安全标化工地4万米2的奖励30000元,4万米2奖励20000元;荣获市(地)级标化(样板)工地或集团公司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的4万米2奖励20000元,4万米2奖励10000元;荣获县、区(市)级及以下标化工地的不奖励。对于难于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如构筑物等)按照4万米2相应等级奖励标准执行。(以上奖项如业主合同上有规定的,奖励金额减半兑现)。第四条 浙江省区域以外的施工项目荣获上述荣誉(除集团公司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