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对象:全省放射治疗、核医学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