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