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评审范围(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新闻、经济、会计、统计、政工和艺术等11个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并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二)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工作;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艺术一级、艺术二级评审工作;图书资料、档案等2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出版、经济、会计、统计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