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已于1990年8月25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局长:徐志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名称】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章名】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