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1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2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或技术性收入和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占总收入50%以上;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