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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