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等5家单位联合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牵头起草单位。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亟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对于规范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行为,明确绩效考核评价点,提升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整体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二、编制原则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明确。本标准中确立的各项考核项目,与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一脉相承,做到了项目设置有依据可循。便于本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政策对接,避免与上位法律文件的脱节。(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评价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除考虑项目设置的政策依据以外,还重点考虑该项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普遍、必须、常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