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管理细则第一条 细则所指就生活区公共场所特指一区食堂前的青春广场。未经批准,生活区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日常活动审批及管理由校团委负责,并报校保卫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第二条 每学年迎新前后一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审批由资产经营公司 负责。第三条 学生生活区场地仅供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禁止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组织开展任何纯商业活动。第四条 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使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未经批准,禁止音响在12:30-14:30及22:00以后使用。第五条 使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必须提前一周申请,申请时带齐相关材料(活动策划书及申请表等)。已获审批的活动,如遇学校有临时性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场地的,须服从学校统筹安排。第六条 校级学生组织活动应由校级学生组织指导老师进行初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到校保卫部复审,再交校团委办公室(素拓308)陈永青老师审批,并上交押金、策划书及一份申请表给办公室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转交给管理员如有企业赞助行为还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