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一)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流、湖、岛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口(岭)、山谷、库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街道、镇、乡、民族乡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名称;(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四)街道、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区及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片区等名称;(五)十五层以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六)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水文站、气象站、码头、水库、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政、水电设施名称;(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八)公园、风景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