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第五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