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1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