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修订说明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精神,2017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与上位法相协调,需要对规定予以相应修订,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要求。主要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内容。二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立法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三是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由审核阶段提前至起草阶段,由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