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2号)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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