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生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