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