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实务,引入案例,2006年4月2日,原告张某几人到某歌厅去唱歌,在喝酒时,张某到王某处购买了两包毒品。张某等几人在吸食毒品时,当场被某县公安局查获。当天,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张某非法买卖毒品、非法吸食毒品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和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将两份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张某。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接受处罚后,于2006年6月20日,以自己的行为只属吸食毒品,而不属买卖毒品,被告某县公安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对张某非法买卖毒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原告缴纳的2000元。,第一节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概述,一、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是指律师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二)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特点1委托人在实体和程序关系上的特点2委托代理权限上的特点3证明责任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