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09 年 3 月 19 日讲课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 . 3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 5 第六章 生育保险 . 7 第十二章 附 则 . 8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0824 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 8 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8 117 号 颁布时间: 2008.06.12. 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
2、见的通知 京 政发 2007 11 号 颁布 时 间:2007.06.07 . 24 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2 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795 号 颁布时间: 2007.06.12 31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7158 号 颁布时间: 2007.09.10 . 48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办 法 . 5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7 号(2000.05.
3、20) . 5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55 号). 60 四、医疗保险新政策 . 67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 . 67 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9 38 号 颁布时间:2009.02.20 . 72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8 111 号 颁布时间:3 2008.05.30 . 72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京劳 社保发 200937 号 . 75 一、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 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 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 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 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 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
6、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5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基本 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基本 医疗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 医
7、疗保险 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 医疗保6 险 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 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8、人民政府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中支付。 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 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管理
9、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7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四十九条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0、: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 8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八十九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条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养
11、老保险 和基本 医疗保险 ,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08 24 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 办、局,各市属机构: 9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20 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本市城镇
12、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以下简称 “ 城镇无业居民 ”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 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鼓励就业,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
13、,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0 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一)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 人缴纳10 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无业居民和残疾人员分别确定。 城镇无业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700 元,其中个人缴纳 600 元、财政补助 100 元。 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 元,其中个人缴纳 300 元、财政补助 1100 元。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 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 50%。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缴费方式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