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