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