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自然资源系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