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居间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化解建设工程纠纷和矛盾的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自愿参加;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合法正当原则。开展行政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