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征求公众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机制,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使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公司和企业、或者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三条 天河区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