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展厅展览的申报以及评审管理,保障学院优秀师生和社会知名艺术家拥有良好的作品展示平台;促进学院师生出作品,出好作品;提高展览举办的学术化,专业化水平,扩展上大美院在学术领域的包容性和影响力,对进入展厅的展览进行预申报和相关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现对学院2013年展览申报及评审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一条 展览管理机构学院展览申报的常设性管理机构为美术创作研究所,具体负责美院展厅的展览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第二条 展览评审机构学院展览评审的常设性机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一楼大厅预申报展览的评审和展览结束后的评估工作。第三章 申报受理第一条 展览申报对象申报者为全院师生以及校内外有影响的艺术家。第二条 展览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一年两次,上半(自然)年展览自每年9月至12月期间申报,下半(自然)年展览自每年3月至6月期间申报。各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向美术创作研究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列入下半年度。第三条 展览申报